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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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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发包人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姓名:曹先生 [2021-03-26]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发包人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因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依据双务合同的特征,合同抗辩的范围通常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和开具发票是不同的合同义务,故发包人不应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也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当然,也有少数法院的判决认为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可以支持。但我们认为,从民事权利义务的角度看,付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仅仅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不成立抗辩权。即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由于义务不对等,也不应以此为由抗辩,发包人若主张可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参考案例:安徽高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36号“阜阳市文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460号“田文华、杨志华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03-26]
标题:您好,请问发包人能否以竣工资料尚未移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
姓名:贝女士 [2021-03-25]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发包人不能以竣工资料尚未移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承包人未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属于发包人的反诉范畴,发包人不应以竣工资料尚未移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211号“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2021-03-25]
标题:您好,请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
姓名:汪女士 [2021-03-23]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报告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合同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亦是发包人的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因其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故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210号“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再审案。” [2021-03-23]
标题:您好,请问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
姓名:王先生 [2021-03-22]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停、窝工损失和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停、窝工损失和和材料价差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明确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外。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03-22]
标题:您好,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造价不明确,因无法判断发包人是否...
姓名:张先生 [2021-03-19]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造价不明确,因无法判断发包人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可以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支付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即便工程款给付期间届满,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应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造成发包人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 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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