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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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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谈建筑企业“营改增”四大应对策略,建议收藏!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近几年来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多次传闻,终于落地实施,且本次营改增试点并非分步分地区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性的试点,建筑企业由此面临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重要机遇和挑战。

如何解决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的应对策略,必将是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头等大事;也只有先从根本上解决了“营改增”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的策略问题,才能从具体公司机构设置、定岗定责、制度、流程、范本等具体管理工具方面真正的解决“营改增”的具体实务问题。

作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方面从业十余年的专业律师,现从四个方面谈谈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风险控制及管理方面的应对策略,供大家参考。

(一)防范“营改增”产生的严重刑事犯罪风险

对于任何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经营中,都会同时以卖方和买方的身份存在,对于建筑行业,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增值税以票控税、以票抵税的特点决定企业对发票(特别是进项发票)的管理能力将成为“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票统筹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税务、现金流及利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严格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而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然将涉及到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对于建筑企业的“粗放管理”、“以包代管”而言将是套在脖子上的绞索。

《刑法》对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尤为严格,危害税收征管罪专节从《刑法》201条至210条总共十个罪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共计六个。如《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罚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可能判处极刑,而根据我国现行解释性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超过100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超过50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超过10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罚处理甚至远远高过暴力抗税罪,因为《刑法》202条规定的暴力抗税罪的最高刑罚也仅为7年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建筑企业及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营改增”的首要策略就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谨慎审核各项实际操作是否满足四流合一(合同、物流、票流、资金)要求,避免因未能妥善应对“营改增”而面临失去脑袋或自由的风险。


(二)避免“营改增”后产生重大亏损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相对于建筑业营业税律高出8个百分点,但增值税可以根据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多少,只有在企业存在较多进项抵扣的情况下,税负成本会降低。对于建筑企业来讲,先不要考虑减税问题,更多应当考虑亏损问题。因为增值税税率较高,对于不规范管理情形下造成很多进项税额不能实际进行抵扣,而工程造价金额本身可能很巨大,由此对于盈利水平本来就很低的建筑企业来讲必然造成重大亏损。特别是对于过渡时期的重大“老项目”、“新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选择或认定,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进行合同及税收条款的重新审查,并且立即调整相应的投标及签约要求。

(三)努力让“营改增”产生红利并提高竞争力

建筑业“营改增”从本质上是科学税制,减税并加强管理。国家的模拟测试是减税,但对于管理差乱的企业可能是增税,对于管理好的企业可能是减税,这时候建筑企业必然因为“营改增”出现明显分化。甚至有人“大胆”预测,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被抓一批、破产一批,几年后竞争程度会降低。对于建筑企业个体而言,务必争取“减税”而享受“营改增”红利,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营改增”管理体系重建,在新一轮建筑业竞争中走在前面。


(四)实现“营改增”后应当进行项目管理再造并体系化

建筑业“营改增”,绝不仅仅是改变增税品种及税率,实际上是宣告建筑业正式告别“粗放管理”和“以包代管”,而进入精细化项目管理时代。建筑企业由此必须进行项目管理再造并进行体系化建设。

1、首先是对涉及甲方有关的方面进行管理再造。

甲方提供的各类工程成本中设备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比例不一样,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各不一样,因此对于建筑业“营改增”后的项目管理再造第一步就是审视所从事的工程项目类别的成本及进项税额来源,由此甚至重新定位所从事的具体工程行业或者商业模式,各类工程特点不一样也决定了管理再造思路不一样。在涉及承包范围、计价方式、甲供材料、分包范围、付款方式、开票时间、结算付款等方面均需要在“营改增”后根据工程类别进行管理优化再造。

2、其次是涉及内部承包及管理有关的方面进行管理再造。

 建筑业内部承包及核算形式多样,从联合体、内部承包、分公司等合法形式,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形式并存,“营改增”后管理再造首先就要处理好内部承包等内部经营模式的管理再造。在内部承包核算之外,对于建筑企业的设备资产管理、分包管理、劳务用工管理、材料采购管理、财务收支、开票收票、合同管理等方面,建筑企业都需要在内部进行管理再造。

3、还要对涉及供应商及分包商管理有关的方面进行管理再造。

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分包商需负担建筑企业工程造价8%以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任务,建筑企业才能维持以前的基本税负水平。而建筑企业的供应商或分包商具有多、散、乱、偏、杂、低、小等各类特点,往往不能开票、不愿开票或者开不起票,让这个8%以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任务往往成为众多建筑企业及建筑项目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对涉及供应商及分包商管理有关的方面进行管理再造,必要时还应当结合工程类别变更商业模式。

4、最后还要对涉及税务申报缴纳管理有关的方面进行管理再造。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但建筑企业管理难度加大,而且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缴难度也加大,税务征缴核算的工作环节、工作量也加多。由税务机关征缴难度加大、征缴工作环节加大等客观原因,必然要求建筑企业在税务政策学习培训、税务制度建设、税务申报、税务核算、税务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加强,必须进行相应的管理再造,必须引进专业律师和专业税务师,完全靠出纳和会计会出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导致建筑企业及管理者刑事风险巨大,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出现重大亏损,也可能帮助建筑企业产生“减税”红利进而提高竞争力,风险和价值并存,挑战和机遇互搏。建筑企业要么不管不问,在未来三年的竞争中麻烦不断从而日落西山;要么从策略上高度重视,从机构设置、定岗定责、制度、流程、范本等具体管理工具方面加强实务建设,从对甲方、内部管理、对乙方、对税务机关等四个方面进行管理再造,从而适应“营改增”,借势“营改增”,一举奠定本企业未来数年在风险控制、规范管理、管理增值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和长青基业。两种选择,两种命运,建筑企业必须抉择!

本文系作者在某大型建筑工程企业的“营改增”动员部署会议上的发言内容整理而成,有适当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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