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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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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工程质量争议解析

程质量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必备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成为发、承包双方博弈的重要焦点。如何准确分析工程质量争议中的事实难点,判断法官的审理思路,作出有效应对,是律师实务操作中的难题。作为一名曾经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前法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以求教于大方。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针对承包人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发包人多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作为抗辩或反诉理由。在此情况下,应当从以下角度分析工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法律事实。

1、分析工程质量问题的基本属性

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均对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确定了工程质量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但同时,有些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约定了合同标准。一般认为,低于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约定标准应属无效的约定,但高于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注:本文所讨论的合同标准仅指后者)。因此,在分析工程质量的问题时,首先应当判断工程质量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还是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标准。

2、分析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

依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工程质量可分为主体工程质量与一般质量瑕疵。主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较大,严重者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功能和使用,会导致发包人出现较大的损失。而一般质量瑕疵的影响程度相对较轻,一般不会因此而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仅是导致工程的部分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3、分析工程质量问题的引发原因

实践中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工程设计方面的原因,有安装材料质量方面的原因,亦有施工工序方面的原因等不同的情况。而不同的原因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与其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4、分析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

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分析是否可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如无法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项部分进行修复,则可能需要进行工程的重新建设;如可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项部分进行修复,则应当分析具体的修复方案,包括各种修复方案的大致造价。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官思路

以笔者的经验来看,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法官一般存在以下的审理思路:

1、坚持工程质量第一的原则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会将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案件审理的核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前提。在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无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当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一般无权主张工程款。

2、坚持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质量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低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准的情况下,如不符合合同标准的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而对不符合合同标准的部分进行修复的成本极高或明显高于建造成本时,法官多会坚持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之外的其他替代性违约责任。

3、借助专业机构鉴定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工程专业知识,而大多数法官通常只有法律训练的专业素养,缺乏建工专业知识。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法官一般会将工程质量以及可能出现的修复方案问题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认工程质量问题的属性以及原因的分析。


 

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律师应对

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在于沟通,既包括与客户的沟通,也包括向法庭的陈述,与鉴定单位的对接。

1、与客户的沟通

从基本理念的角度,笔者认为,不论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还是作为承包人的代理人,律师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之中,均应当强调工程质量第一的原则,努力保障工程能够安全投入使用,这是律师的基本职业理念。

从技术操作的角度,律师应从上述事实分析中提到的基本属性、严重程度及引发原因等角度,合理引导客户陈述相关事实,确定己方的基本主张,了解可以采取的修复方案以及多种修复方案的施工难度以及工程造价,预测最合理的可选方案。

从理性认知的角度,律师应当实地勘察工程现场,直接感知工程现状及工程质量问题外在表现,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相关问题,帮助客户全面梳理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

2、向法庭的陈述

作为法律共同体,律师与法官大都缺乏建工专业知识,故律师向法庭陈述的重点在于工程质量争议的法律适用意见,但律师仍应从基本事实方面向法庭陈述完整而清晰的工程质量问题全貌,甚至提供工程现状的视频资料,为法庭直接感知工程质量问题,进而形成内心确信奠定基础。

3、与鉴定单位的对接

专业的问题应当交给专业人士处理。故与鉴定单位的对接,笔者建议应以客户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律师全程协助并从整体诉讼方案的角度严格把关,力求将己方的意见全面地向鉴定单位做出阐述,促使鉴定单位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核校:焦文 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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