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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鸠江区2015年第3号)

鸠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清水集镇副食品厂等改制企业一期周边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房屋征收目的 
    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清水集镇副食品厂等改制企业一期周边棚改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芜湖县标准件厂围墙   南至:青弋江大堤
    西至:青弋江大堤            北至:清水街道联盟村水泥道路
    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 
    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鸠江区清水街道办事处。
    六、其它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清水集镇副食品厂等改制企业一期周边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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