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
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披露。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是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市场准入、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
四、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对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月度汇总,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报表》(见附件2),于每月20日前报省招标办。对未按要求报送不良行为信息的地区,省招标办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开展重点抽查。
请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将姓名、部门、职务、电话、邮箱等于7月10日前报至省招标办。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招标办反馈。
附件:0、标准说明
2014年7月2日
抄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