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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16万拆迁款交给孙媳妇保管 要钱时却被拒了

 老人看孙子为人做事不靠谱,便将一笔 16 万元的拆迁款交到了孙媳妇的手上保管。没想到,两人离婚后,老人索要这笔钱时,却遭到拒绝。前孙媳妇认为,这钱是长辈给自己和孩子的,算是赠与。无奈之下,老人将其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判决前孙媳妇归还老人款项及利息 16 万余元。

小康与小美是老乡,经媒人介绍,两人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 2006 年登记结婚,2008 年生下孩子。据小美陈述,丈夫染上赌博恶习后,家里经常不得安生,为此,他们于 2012 年协议离婚。这之后,因为都同在一个地方生活,耐不住亲朋好友劝说,两人又于 2015 年复婚。好景不长,夫妻关系很快再度恶化,2016 年 7 月,小康与小美由法院调解离婚。

经查,2016 年 2 月,也就是两人离婚前不到半年,小康的爷爷,80 多岁的王老伯取款 16 余万元交由小美,存入小美名下的账户。

" 当时我年事已高,他俩已经复了婚,并且孙子不争气,所以才将拆迁款交由小美保管。" 庭审中,王老伯陈述,小康与小美离婚的时候,就曾要求返还这笔钱,但一直没有下文。" 现在我生病需要住院,所以再次要求她返还保管款项用于治病。" 王老伯说。

小美则称,16 万元是王老伯自愿赠与的," 是给我和孩子的钱,因为孩子年龄小,所以才存在我名下。" 她也表示,当时的约定都是口头的。

法院认为,王老伯将案涉款项交给小美时,小美与小康的孙子系夫妻关系,在正常的家庭关系中,长辈将款项交给晚辈保管,或将款项赠与晚辈,均属正常,但本案中,双方为此却发生争议,进而诉讼。

承办法官介绍,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定,王老伯主张其年事已高,且孙子不争气,故将拆迁款交由小美保管,且否认有款项赠与的意思表示,王老伯陈述的事实符合情理,所以本案举证责任应由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一方即小美承担。然而,小美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赠与的法律事实,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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