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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一林业站站长参与宴请后醉驾身亡,法院判同饮者担责2成

 近日,“广元一干部陪酒后醉驾身亡”一案迎来二审判决。5年前广元市石井铺乡林业站站长张某陪同相关领导参加宴请后醉酒驾车,之后翻入当地堰塘中死亡。

参与宴请

一干部醉酒后驾车,坠入堰塘身亡

2014年12月2日,清水乡党委书记李登枝、副乡长王正华、清水乡鞍山村支部书记冯成冬陪同成都投资商宴某、邓明华到广元市昭化区清水乡鞍山村四组苗圃园区考察投资项目。昭化区林业产业办主任张德谦、副主任罗军受邓明华邀请指导园区项目规划。

根据判决文书显示,在晚餐期间,张某曾经分两次用玻璃杯(容量大约一两五)向客人敬白酒。在客人拒绝后,张某独自饮完第二杯酒,并离开就餐地。

十分钟后,养殖场附近居住的居民打电话告诉李科枝(李科枝系李登枝弟弟)有人将车开到堰塘里去了。随后,大家出去参加救援,发现是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送检的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2mg/100ml。

事故发生后,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2014年12月2日晚,当事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川H×××××小型轿车由石井铺乡登科养殖场向石井铺场镇方向行驶,19时24分许行至广元市昭化区石井铺乡元柏村三组登科养殖场便道(小地名:小堰塘)处,车辆驶出道路左侧外翻于堰塘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送检的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2mg/100ml。

法院判决

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担责2成

事故发生后,李登枝、王正华、冯成冬、夏思通、张德谦、罗军分别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宴某、邓明华分别支付20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实际支付殡葬费50106.00元。

2018年5月15日,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担责80%,同饮者担责20%,其中李登枝、夏思通各承担5%的责任,邓明华、晏某各承担2%的责任,张德谦、罗军、冯成冬、王正华各承担1.5%的责任。

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就饮酒行为而言,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应当具有正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并且能够预见饮酒潜在的危害性,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高度危险性。张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且醉酒后在未告知其余人员的情况下自行驾车离开,故其对自身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对此评判符合法律规定,也与情理相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是在饮酒中途离开,没有证据证实同桌的各被上诉人有劝酒等行为。但在酒宴之前,在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是驾车与本案各被上诉人汇合之后参加酒宴,对此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张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对于张某酒后驾车翻于堰塘内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判确定张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同饮者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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