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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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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16年12月29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16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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